公民面对不法侵害却无法及时得到公权力的保护时,危险境地可以适当反击,阻却违法,抗击暴力,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正当防卫”。已经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赋予了自然人一项新的权利——紧急自卫权,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夯实了“正当防卫”免责的理论基础。
记者注意到,诸如“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邢台入室反杀案”等被社会大众熟知的“正当防卫”案件,多是刑法领域的“正当防卫”。其实,民法领域也有“正当防卫”的规定,当面对构不成刑事犯罪的轻微伤害时,同样没有只能忍受挨打、不能还手反击的道理。
在一起因正当防卫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中,赵某酒后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赵某打电话喊来朋友吴某帮忙,在吴某的持续追打下,王某打了吴某面部一拳。经诊断,吴某下颌骨正中骨折,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吴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索赔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法官裴小星表示,上述案例正是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裴小星指出,此次民法典有四个条款特别引人注目。其中总则编第181条,沿用了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人格权编的第1002条、1003条、1004条分别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这三项权利。“上述四个条款统合后,被学界认为形成了民法领域的一项新的权利——紧急自卫权。”
在裴小星看来,上述规定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明确自然人享有自卫权利,不仅夯实了民事领域“正当防卫”免责的理论基础,亦给当前阶段刑事领域“正当防卫”免责提供了理论基础。
民法典虽允许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采取私利救济的方式,但为防止权利滥用也进行了限定。民法典181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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