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公布 加大了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发布日期: 2021-03-02 16:36:07 来源: 大河报

2月23日,新修订的《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办法》规定,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黄河河长,河长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加大了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办法》将从2018年3月9日起实施。   各级黄河河长负责组织相应黄河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滩区不得设立新的村镇和厂矿。河道内的滩地不得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

根据《办法》,黄河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是:黄河堤脚外临河五十米,背河一百米;沁河堤脚外临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库区范围均为安全保护区。在黄河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开渠、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办法》加大了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在河道置弃垃圾等9类行为,不仅要纠正还要罚款。《办法》指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泥土、垃圾等物料的,每立方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堤防、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取土,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开渠、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大河报 记者侯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