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铁路部门被起诉取消吸烟区 依法合规推进普速旅客列车全面禁烟
发布日期: 2021-07-28 14:18:22 来源: 上游新闻

K41/K42次列车上,设置有吸烟区和吸烟装置。今年初,国内知名公益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绿发会),将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兰州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北京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总公司)告上法庭。

绿发会要求,三被告全面取消涉案列车上的吸烟区及吸烟装置,并倡导“无烟列车”。

7月中旬,记者获悉,这起公益诉讼经法院调解已结案,一些普通列车上已经开始“控烟”。

1 起诉:列车车厢接头处PM2.5超标27倍

绿发会工作人员告诉上游新闻记者,2019年年初至2020年1月,绿发会不断接到乘客反映:带孩子乘坐普通列车时,吸烟者在吸烟区随意吸烟,烟雾缭绕、空气质量极差且无人管理。对此,多数不吸烟者非常反感,却又无可奈何。

之后,绿发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对K41/K42普通客运列车进行现场调查、检测时发现,列车接头处设有烟具、烟灰缸,贴有吸烟区的指示标识,乘客和其他人员均在列车接头处吸烟,且有其他人员在卧铺洗漱区多次吸烟,也无人管理和制止。

绿发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调查时恰逢寒假期间,乘坐列车的未成年人有很多。

公开资料显示,K41/K42列车是由铁路兰州局负责运营,其中,列车途径的北京站、宣化站、沙城站、张家口站是由铁路北京局管辖,而铁路总公司负责全国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国有公司,对K41/K42列车负有法定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于是,绿发会以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将铁路兰州局、铁路北京局、铁路总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1月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

《起诉书》显示,K41/K42列车是全封闭空调列车。绿发会工作人员用随身携带的空气检测仪监测发现,列车在行驰过程中,全部车厢和车厢接头处空气污染严重。其中,车厢中部PM2.5超标9.66倍,车厢接头处PM2.5超标27.54倍。

2018年8月3日,铁路总公司曾公开承诺,“推进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立法工作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禁烟规定修改完善工作。在此基础上,依法合规推进普速旅客列车全面禁烟。”

但《起诉书》称,铁路总公司至今没有任何行动和进展。

绿发会认为,三被告放任所管理、监管的列车设置吸烟区,允许乘客在列车内吸烟,造成列车内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的行为,影响列车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特别是孕妇及未成年人,与健康中国战略要求背道而驰,也违反了《环境保护法》《铁路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三被告应该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绿发会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拆除K41/K42列车内的烟灰缸、吸烟区指示标识。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如安装烟雾报警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并在车厢内张贴禁止吸烟标识,制止吸烟者等对列车乘客和工作人员造成的影响。

2 铁路北京局:不设吸烟区反而会增大烟雾扩散

铁路北京局委托代理人认为,铁路北京局在列车上设置吸烟区的行为不违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除动车组列车上禁止吸烟外,其他列车、车站站台等室外区域并没有禁止吸烟的规定。

铁路北京局通过引导将吸烟行为尽可能地限制在通风良好、旅客较少的站台部分区域,已为限制吸烟尽到合理努力。

铁路北京局委托代理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全民禁止吸烟的规定。如果铁路部门不设置烟具,反而会增大烟雾扩散、造成火灾隐患。铁路北京局的行为,实际是在降低损害和风险。

吸烟是公民的权利,旅客在法律允许区域内吸烟,铁路北京局没有执法权。在车站站台设置烟具不应认为是对吸烟行为的许可或认同,更不能等同于吸烟行为或污染环境的行为。

同时,铁路北京局委托代理人也指出,铁路北京局的义务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权限内,在禁烟场所禁止旅客吸烟,并对吸烟旅客进行提示和劝止,而不是为旅客吸烟造成的污染承担责任,也更不应该为在吸烟区内设置烟具的合法行为承担责任。因此,铁路北京局不应为他人的行为担责。

3 铁路兰州局:普通列车设吸烟区有法可依

铁路兰州局委托代理人认为,目前,对普速列车全列禁烟尚无统一法规。而铁路兰州局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符合现行法律。

目前,有关铁路旅客列车禁烟主要有两部法规。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动车组列车全面禁烟,但其他列车的非禁烟区并不禁止吸烟。

而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规定:“旅客等候室及运行时间较长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指定吸烟的区域或设置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室”。

K41/K42次列车是从敦煌始发至终点北京的普速列车,全程运行时间为35小时37分钟,在车厢连接处设置烟具,标识为吸烟区,允许旅客在该区域吸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铁路兰州局委托代理人认为,环境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二、污染环境造成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事实。如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等。三、污染环境与损坏必须有因果关系。

铁路兰州局委托代理人认为,三被告没有实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更不存在损害事实。绿发会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车厢连接处设置烟具的行为造成了旅客的人身损害。

而绿发会诉称的K41/K42次列车内空气污染指数( PM2.5)超标,铁路兰州局委托代理人认为,其采集、检测人员没有法定资质,数据无法采信。因此,绿发会的起诉不能成立。

铁路兰州局委托代理人称,K41/K42次列车车体上设置烟具是依据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技术规范和相关统型目录设置的,并非铁路兰州局自行设计安装的。拆除烟具会改变车体的整体设计结构和防火性能,并在原车体墙板处留有安装槽孔,存在行车安全隐患。此外,拆除吸烟区烟具可能会造成吸烟人员随意处理烟头,构成消防隐患,给其他旅客和列车公共安全带来更大安全隐患。

对普速列车全面控烟的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争议。目前,我国普速列车依然延续“车厢连接处吸烟区吸烟”的规定,是因为普速列车上吸烟不会给铁路运行带来危害,也不会影响列车的安全、正点。普速列车运行时间较长,且烟民人数较多,不吸烟对这些烟民来说十分难熬,所以难以全面控烟,列车控烟暂时还不能一刀切。

普速列车一般要运行20到30个小时,覆盖多个省市,在车厢连接处设吸烟区是人性化体现。如果禁止,激进烟民有可能跑道车厢里吸烟,而普速列车并没有烟雾报警系统,那就更危险。

在目前条件还未完全具备的情况下,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以便铁路企业稳妥有序地推进列车控烟工作。

自2014年7月,铁路兰州局在全路率先推荐普速列车控烟起至今,铁路兰州局在管内实施全列控烟的普速列车已达到22对。

4 铁路总公司:普速列车控烟需深入调研循序渐进

铁路总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铁路兰州局是涉案K41/K42次列车的所有人与承运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贵任的能力,绿发会追加铁路总公司为被告,属于列错被告,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此外,国家对普速列车全列禁烟没有明确规定,铁路企业不存在违法行为。

铁路总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绿发会非专业鉴定机构,其员工自持检测设备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科学依据。绿发会在起诉书中将室外大气空气质量与车厢内连接处空气质量进行对比,并要求车厢连接处空气质量达到室外空气质量标准显然不合理。该检测不科学,检测数据缺乏真实性和关联性,检测结果不具备参考价值,没有证明力。

铁路总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本案中,旅客在列车连接处吸烟,是法律允许的,同时也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本案不存在环境污染的行为。

因此,铁路总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普速列车控烟需要深入调研,循序渐进,应充分考虑地区差异、群体差异、铁路安全等因素,宜疏不宜堵。为定纷止争,铁路总公司同意铁路兰州局、铁路北京局与绿发会之间就K41/K42次等普速列车禁烟工作达成和解,同时希望绿发会撤销对铁路总公司的不当起诉。

5 双方达成调解,涉案列车吸烟区被取消

法院认为,涉案列车属于快速旅客列车,不属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动车组列车。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加强控制吸烟,有利于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但普速列车全列控烟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在目前法律对普速列车全列禁烟没有明确规定、条件还未完全具备的情况下,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以便铁路企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列车控烟工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今年6月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铁路兰州局和铁路北京局取消涉案快速旅客列车内的吸烟区,采取对烟灰盆进行遮挡、封堵、改造等适当方式进行取消,以及不设置吸烟装置,并取消吸烟区标识,进行控制吸烟提示。铁路兰州局和铁路北京局将在车站、列车加强控制吸烟的宣传。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7月中旬,涉案列车及一些普通列车经过改造,吸烟区及吸烟装置已全面取消。在个别列车上,也会在醒目位置上标注“禁止吸烟”的字样。“禁止吸烟”说明下,也会提醒吸烟者,其行为可能会被纳入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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