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新版负面“清单” 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健康有序发展
发布日期: 2021-08-10 12:58:59 来源: 合肥晚报

严禁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资格门槛,履约保证金不能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能超过3%。近日,记者从市公管局获悉,合肥已经出台新版负面“清单”,五大类禁止性条款盯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营造风清气正、规范有序的交易环境。

明确5大类54项负面行为内容

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近日合肥公布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集中清理取消各类限制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定,共列出一大波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

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明确招标前期阶段、招标文件编制、发布阶段、开标、评标、定标阶段、发布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阶段、监督与纪律5大类54项负面行为内容。

其中,严禁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条件;严禁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严禁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严禁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等。

这份最新的清单还对招标中涉及的一些费用金额进行了明确,以便更好地为企业发展减负助力。比如,严禁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能超过3%;在施工、货物项目招标中,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或超过80万元;在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中,不得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或超过10万元。

“一单尽列”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通过制定负面清单,可以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禁止性条款进行集中罗列,重点突出、简洁明了,便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自学、自律,营造风清气正、规范有序的交易环境。

清单中特别提出,今后招投标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监管部门也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本次负面清单发布后,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相关人员的负面行为“一单尽列”,各方主体可以清晰知晓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以及需要符合和达到的标准要求。同时,“负面清单”的出台进一步解除各种限制市场充分竞争的隐性规定以及不合规招标条件,将会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的透明度和执行力,提升监管效能。(记者 吴奇)

新闻资讯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