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公安重拳打击五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日期: 2022-12-09 15:32:34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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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赵岗)记者12月9日从昆明市公安局获悉,近日疫情防控“新十条”出台,市民在遵守相关措施的同时,更应继续做好个人防护,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负责人,昆明公安将继续为您的健康保驾护航,竭尽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以下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一起来看看。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等非法经营行为:对于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疫类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行为:对于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侦查。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行为:对于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

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对于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立案侦查。

诈骗行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涉嫌诈骗依法进行处罚。

请广大人民群众和“春城好网民”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昆明公安将精准打击整治,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标签: 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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