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焦点:揭露养老诈骗“套路”! 昆明中院发布5件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06-29 16:50:02 来源: 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夏方海)6月2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均为昆明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养老诈骗犯罪中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例,旨在以案释法,筑牢人民群众反诈防线,提高全民反诈意识,守护群众的“钱袋子”。

案例一:以办理“低保、高龄补贴、养老保险”为名实施养老诈骗

【基本案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冒充政府工作人员,以可以办理低保、高龄补贴等为由,骗取叶某某等3名老年人财物共计1.9万元,后挥霍使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相应钱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办理低保、高龄补贴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案件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冒充政府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老年人希望尽快获得社会保障的心态和对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不了解的特点,以代办低保、养老保险等名义骗取老年人保险费、材料费、手续费等,属于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六类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之一。犯罪分子针对老年群体实施的骗取“养老钱”“傍身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造成经济损失,更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一是要提高警惕,树立“防诈”意识。二是要依法办事依规办理,办理社保业务时应通过相关部门、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了解当地政策,到正规部门按程序依法办理,切不可贪图一时便利轻信他人或中介机构的宣传、利诱,或明知自身不符合办理条件而企图通过“找关系”“走后门”违规办理,以免陷入“养老骗局”。三是要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谨防犯罪分子套取银行账号、密码取财,发现异常及时与儿女亲属沟通,避免上当受骗,牢牢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救命钱”。

案例二: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养老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和2020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以进行“酒店入股收购”“旅居养老”投资分红的虚假名义,并以还本付息、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签订委托协议、分红协议等形式,向董75名集资参与人共计非法集资7731474元,造成73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7288812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三被告人的作用地位,依法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被告人何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责令三被告人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288812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投资分红、高额回报为名,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被告人抓住老年人有一定存款,但投资理财专业知识欠缺,又希望老有所养、财富增加,为儿女减轻经济压力等心理,巧设骗局。大多以投资分红、高额回报等方式,诱骗老年人投资,在投资后又采用小额返利、续签合同优惠等手段诱骗老年人继续投资,或者介绍其他老年人参与投资,还通过“考察项目”“公司福利”等由头,带领老年人旅游,还有些不法分子专门对一些缺少家人陪伴的老年人“嘘寒问暖”,逐步接触并骗取老年人信任,最终放松警惕,步入投资骗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通过本案的审理,人民法院提示老年群体,投资有风险,出资需谨慎,在了解投资项目时要多思多虑多问,多与家人商量,不要被眼前的短暂小利诱惑,更不要轻信所谓“高额返利”“高额回报”等宣传,时刻紧绷防范诈骗的思想弦,理性投资、谨慎投资,牢牢守住“钱袋子”。

案例三: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养老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取得“国家重点工程曲靖康复养老项目”土石方工程,并带领被害人计某、张某等四人查看项目,随后双方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张某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20万元项目认定金后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案发前,王某某向被害人返还人民币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方项目认定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判令继续追缴涉案赃款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开办养老院、养生基地,投资或购买养老公寓等“养老项目”为由或以售后定期返点、高额分红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养老项目”是事关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的民生工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各地纷纷出台政策给予扶持,加大养老项目投资建设,在此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把触角伸向了养老工程建设这一特殊领域,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入股养生基地等幌子,虚构养老项目,骗取老年人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钱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及热心“养老项目”的投资人,一是要谨慎投资,在投资“养老项目”时要多咨询、多了解,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前了解项目审批、规划、立项、备案等情况,理性投资,抵制高利诱惑。二是参与工程建设应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进入,对发现有异常的工程项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配合调查,避免自己和他人受骗,切不可轻信“暗箱操作”拿工程,走捷径,急于向个人账户转账,以免被骗。

案例四:以“投资理财、高额回报”为名实施养老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钱某某虚构认识银行内部人员、银行内部理财收益高、本人也投资等事实,对被害人祝某某实施诈骗,前后共计造成被害人祝某某实际损失11.65万元。2021年7月,被告人钱某某以购买20万元的成都同仁堂股份可以每月获得2000元收益,且公司明年上市后能够获得更大收益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20万元。相应款项被被告人钱某某用于个人挥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在银行内部有熟人可以做内部收益较高的理财、同仁堂即将上市可购买同仁堂股份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并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鉴于钱某某在审理期间自愿认罪悔罪,退赔了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假借投资理财、高额回报,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不法分子正是抓住老年人群体大多不具备金融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对相关法律规则往往不甚了解的认知盲区的特点,加之对冒充所谓金融机构内部人员、掌握内部信息的盲目信任陷入投资骗局中。本案被告人钱某某多次以“返利分红”的名义,向被害人小额转账,目的是加深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使其更进一步相信这些“投资理财项目”的真实性及盈利性并利诱被害人“扩大投资”。被害人信以为真,遂多次向被告人钱某某转账,陷入了犯罪分子的连环骗局中损失惨重。以投资理财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行为不仅掏空被害人自己的钱袋子,造成被害人晚年生活困难,还会引发家庭矛盾,影响社会和谐,是对老年人群体迷惑性最强、危害后果最严重的一类涉养老诈骗犯罪。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在投资前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多征求家人朋友以及专业人士的意见,多对相关投资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风险程度等重要因素进行背景调查,充分了解以后再作决定,不可轻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推荐,不可被高利诱惑,进而盲目投资。

案例五:冒充社保机构人员实施养老诈骗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石林双龙广场处,自称曾是社保局副局长,已退休,可以帮被害人杨某购买保险,每月可以领取370元,需要请人吃饭买烟送礼为由,从杨某处骗取人民币200元。另外,张某还多次冒充政府领导,骗取李某某等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1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据此,依法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违法所得23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不法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代办保险业务需要费用为名骗取老年人财产的典型案件。老年人一般对政府工作人员较为信任,也没有自觉抵制“找熟人,走后门,出钱请托办事”等社会不良风气的意识,听之任之,加之不愿意亲自到政府部门办事,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老年人这一心态,冒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办理社会业务需要请托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财产。这类招摇撞骗行为,在严惩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损害政府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人民法院严惩不贷。同时,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人,在办理相关社保业务时切勿为图便利,请托他人违规办理,否则上当受骗的同时还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甚至还可能涉嫌违纪违法,一定要通过正常渠道办理,从源头上杜绝被骗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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